塵埃落定 證所稅明年上路
立院臨時會昨天三讀修正所得稅法與所得基本稅額條例,明年起證所稅正式上路,財政部長張盛和說,這次通過的版本對股市影響很小,股市不確定因素應該塵埃落定,今天開始股市將回歸基本面;財政部估計,未來證所稅每年收入約為新台幣六十億到一百一十億元。新制先採「設算所得」和「核實課徵」的雙軌制,待實行兩年後再回歸到單軌制,全面實施「核實課徵」。
張盛和說,所謂股市「回歸基本面」,即是回到沒有證所稅干擾的因素;但現在有歐債等因素,「至少沒有證所稅不確定因素存在,希望大家以平常心看待。」
昨天在立院表決時,在野三黨先提議,指目前不宜實施證所稅,主張將全案退回委員會。經表決,六十二票贊成、四十六票反對,國民黨團獲勝後,民進黨與台聯立委隨即退席抗議,院會順利通過相關條文完成修法。
前兩年採雙軌制
證所稅從民國一百零二年上路後,前兩年採雙軌制,「設算所得」為當台股指數達八千五百點以上時,按股票賣出金額扣繳千分之零點二的證所稅;九千五百點以上,扣繳千分之零點四;一萬零五百點以上,扣繳千分之零點六
。由於目前台股指數距八千五百點的「起徵點」還有相當距離,財政部長張盛和坦承,此部分現階段等於「緩徵」。 至於必須「核實課徵」的對象,包括售出明年後發行的首度公開募集(IPO)股票十張以上;出售未上市上櫃股票;賣出一百張以上興櫃股票;非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。上述證券所得採分離課稅,稅率百分之十五,長期持股滿一年以上減半為百分之七點五;IPO持有達三年,再減半為百分之三點七五。當年度交易盈虧互抵,股票成本認定則採「先進先出」。
條文規定,證券戶需於今年十二月十五日前向所屬券商申請,選用設算所得或核實課徵,選定後在該年度內不得再變更。明年一月一日後首次開立證券戶者,應於申請時選定。
民國104年回歸核實課徵
民國一百零四年後,全面取消設算所得制,回歸核實課徵,課徵對象再增加全年出售證券金額超過十億元以上之個人。法人部分仍採最低稅負制,不過稅率由過去的百分之十到十二,增為百分之十二到十五,免稅金額為五十萬元,長期持有三年以上享減半優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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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經濟日報╱本報訊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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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2.07.26 03:14 am |
問:證所稅何時開始課稅?
答:民國102年起實施,施行前2年採「設算所得」及「核實課稅」雙軌制。104年起,設算所得制落日,由核實課稅制單軌課稅。設算所得採取就源扣繳、分離課稅;核實課稅則是分開計算、合併報繳。
問:什麼是設算所得?
答:設算所得是採就源扣繳方式課徵,原則上只實施2年,104年以後,即不再採行。也就是102年及103年間,台股指數達8,500點時,除了適用核實課稅者外,多數出售股票的投資人,將進入設算所得的課徵範圍,每出售一筆股票,就要按其出售金額乘上扣繳稅率,繳納證所稅。但104年之後,即不再受台股指數約束,除非適用核實課稅者,其餘投資人買賣證券交易所得,等同回復免稅。
問:設算所得的課徵標準與稅率為何?
答:設算所得以台股指數8,500點為分界,低於8,500點維持免稅;8,500點到9499.99點,按賣出金額的0.02%課稅;9,500點至10,499.99點,稅率為0.04%;10,500點以上,按0.06%課稅。
問:設算所得的指數門檻以何日為準?
答:首先,設算所得的指數標準是以「賣出前一日」的台股收盤指數為準,舉例來說,102年1月1日台股收盤指數是8,501點,在102年1月2日出售股票的投資人,就要按出售金額扣繳0.02%的證所稅。換句話說,102年1月2日當日台股收盤指數跌破8,500時,在102年1月3日出售股票的投資人,即不必繳納證所稅,依此類推。
問:設算所得的方式為何?
答:設算所得因是就源扣繳,投資人不必再就這筆所得辦理結算申報,其所得計算公式為:賣出金額X扣繳稅率。例如,甲在102年1月2日出售A股票,出售金額是100萬元,若前一日台股收盤指數為8,500點,甲應扣繳的證所稅就是200元(出售價100萬元×扣繳率0.02%)。
問:什麼是核實課稅?哪些人適用?
答:核實課稅與設算所得只會擇一課徵,即設算所得課稅者,不必擔心要核實課稅。依據法條,核實課稅分二階段實施,第一階段是102年及103年,課徵對象包括四大類: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達100張、出售102年以後掛牌的初次上市櫃股票(IPO)逾10張者、出售未上市及未上櫃股票、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買賣證券交易所得。
104年起,核實課稅進入第二階段,除前述四類課徵對象外,再增加當年度出售股票總額逾10億元以上者。
問:核實課稅的投資人,如何報繳證所稅?
答:核實課稅是採「分開計算、合併報繳」的課徵方式,投資人需在103年5月時,就102年全年出售股票的交易所得,按15%的稅率,計算出證所稅的應納稅負,再與一般所得的應納稅負合併報繳。
問:如何計算核實課稅的證券交易所得?
答:適用核實課稅計算證所稅的投資人,課徵公式是:證券交易所得=出售收入-原始取得成本-必要費用。
以甲出售未上市櫃股票10張為例,其取得成本分別是10元2張、13元2張、15元3張、16元3張,合計10張未上市櫃股票的加權平均成本是13.9元。甲在102年全部出售,每股售價20元,支付證交稅600元、買進及賣出手續費483 元,其證交所得為:20元×10張×1,000股-13.9元×10張×1,000股-(600元+483元的稅費)=59,917元證所稅即為:59,917元X15%=8,987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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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2012/07/26 經濟日報】@ http://udn.com/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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