處分境外股票、不動產等財產收益,自1005月申報99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時,合計收益


超過100萬元,需辦理最低稅負申報。財政部明令,無法出示取得成本者,其不動產收益一


律按處分價的12%、股票則按售價20%計算。


依據財政部所訂境外不動產或股票收益申報最低稅負標準,擁有境外不動產或股票等投資收益


的民眾,以不動產(房屋及土地)為例,假設全年度只有一筆境外不動產處分收益,並無其他


海外所得者,出售價款超過900萬元,即要報繳最低稅負所得稅。


財政部強調,海外所得申報門檻為同一申報戶每年擁有超過100萬元以上的境外收益,包括


薪資、股利、投資收益、不動產處分收入等,都要合併計算,不管是單筆或多筆海外所得一旦


總額超過100萬元,即需自動申報最低稅負。


明(99)年元月起,個人在海外的所得將被納入最低稅負制課徵所得稅,財政部為方便擁有


海外資產的民眾,未來申報境外所得時,能有一定的依循標準,凡因取得時間過長,面臨出售


海外資產但無法提示取得成本,計算收入有困難者,訂定統一所得額標準。以不動產為例,民


眾在海外擁有的房屋及土地資產,將併計為「不動產」,當無法出示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時,


均需按實際成交價的12%計算所得。即每100元中有12元視為出售所得。


海外不動產的所得額標準,不分地區或國家,一律都是按12%做為所得額課稅。財政部表示,


依據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所得額標準,有關不動產買賣業的所得額,最近五年均維持在12%


的水準,雖然各國房地產的價格不一,施行初期為便於計算,凡申報出售境外不動產,卻無法


提示成本者,均比照該標準,按出售價的12%做為所得報稅。


出售境外股票則將比照境外基金,財部說,納稅人如因投資期間太長,出售時難以舉證成本者,


需按實際成交價的20%做所得課稅; 可出示成本者,可在實際成本或 981231當天


收盤價,兩者間「擇一從高」計算投資收益辦理申報。

 

 

 

      境外基金收益課稅 從寬認定

財政部決定,從寬認定境外基金收益的海外所得稅負,長期持有境外基金者,99年以後出售


境外基金,可按 981231當日基金淨值與實際取得成本擇一從高認定,長期持有者的


海外所得稅負,將可因此大舉下降。


財政部強調,此舉形同不追溯既往,對投資收益課稅的從寬原則,讓持有境外基金的投資人,


縱使在99年後出售海外基金(98年前買進者),也享有免徵98年之前境外基金收益海外所


得稅的實質效果。


這項針對境外基金採取的成本從寬認定原則,假設基金持有人的原始取得成本,高於9812


31日的淨值,依財政部規定,投資人可要求按原始取得成本辦理申報。


舉例來說,甲在90年購買境外基金的取得每單位成本10元,至 981231時仍未出


售,當日基金淨值為50元,甲在995月將持有近十年的境外基金以每單位100元出售,


依據「成本擇一從高」原則,甲原始成本雖為10元,但可選擇按 981231的淨值50


元做為成本,因此以每單位基金收益50元計算。


若甲購買境外基金的每單位成本是50元,至 981231時,淨值下降為40元,甲在


99年後出售境外基金,成本仍可按50元計算。


要納入最低稅負的所得額課稅。


最低稅負制自95年元月起施行後,國人的海外所得明令要自98年起課稅,但依法可以再延


一年自99年施行,財政部指出,最低稅負對於國人的海外所得課稅,必須達到二項標準,一


是合計全戶的海外所得總額要超過100萬元;二是國外加計國內(應稅及免稅)所得總額達


600萬元時,海外所得包括境外投資收益,才需報繳20%的最低稅負所得稅。


財政部強調,投資人不必過於擔心境外基金因此被課徵20%的所得稅,依據統計,國內申報最低稅負並繳稅者,每1,000個申報戶只有一戶受到影響,多數投資人應該都不會有被課到稅的問題。  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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